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开发区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自治州党委 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巴州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党发〔2021〕20号)精神,近日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结合开发区实际,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医保政策社会覆盖面和群众知晓度,以走访入户、微信群发、与群众进行面对面宣传政策等形式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程政策宣传活动,解疑释惑,让群众充分了解各项政策。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巴州户籍或参加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照规定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在州域内、疆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救助标准的,在信息系统中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直接结算。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救助,对特困人员住院救助年度限额内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给予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人口给予65%—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60%—65%的比例给予救助。同时,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
“通过医保政策宣传,让我们对医保政策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让我们很满意,对我们以后参保、医保待遇享受都有很大的帮助。”园区低保户张静涛说。
通过入户,工作人员紧扣宣传主题,为群众传递关于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医保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居民提出的各种医疗保险问题,宣传效果积极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