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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知识问答(二)

作者:陆冠宇 尹雪梅文章来源: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3-07-19阅读数:次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标准是什么?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2016] 2559号),明确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哪些相关税种?

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税费包括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涉及契税如何缴纳?

(1)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减按购房全款的1%缴纳契税;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结婚证能否证明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的共有关系?

不能证明。结婚证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证明,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二者证明的对象不同。虽然《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个人所有、共同共有等作了规定,但对不动产而言,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不动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应申请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夫妻共有的,应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申请错误,将实属一方所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将实属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是否属于共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再根据民事诉讼结果来决定是否申请更正登记。因此,结婚证不能代替不动产权属证书,也不能以结婚证来否定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效力。

五、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最终归属是否以不动产登记作为标准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前提,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既然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对权利宣示是如此重要,那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后,决定登记在谁名下则很明显反映了父母对所出资购买房屋归属的真实意愿。因此,子女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时,对该行为所反映的父母真实意愿最合理的解释为父母是想将房屋赠与子女一方。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六、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实行怎样的住房购房补贴?

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人首次在开发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办理网签备案,已缴纳全部房款或按相关规定比例交付首付款的,按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安排专人收集、登记购房人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给予契税和财政资金返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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