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期,2家个体工商户因未按时参加2022年度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到开发区市监局申请恢复经营异常状态,市监局工作人员当场告知该2家个体工商户其逾期未年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规定,构成了未按时报送上年度年报的违法行为。
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2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佰元整(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
此次处罚,是开发区市监局今年首次对未按时参加上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开发区市监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要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