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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 称:关于印发《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0-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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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8 00:00    浏览次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委、国资委,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教育局、科技局、卫计委、国资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

     现将《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5日

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实施,决定实施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天池博士计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天池博士计划”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重点,从2016年起每年支持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全职引进青年博士100名左右。通过给予重点支持、跟踪培养,逐步成长为学术技术带头人乃至领军人才,不断壮大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为改革发展稳定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持。

第三条 “天池博士计划”坚持兼顾不同学科领域、急需紧缺、好中选优原则,重点引进创新能力强、成长空间大、发展潜力好的青年博士。

第四条 “天池博士计划”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卫计委、国资委(以下统称负责部门)分别负责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引进青年博士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天池博士计划”的实施主体,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博士引进力度。对引进的博士,应加强跟踪培养和服务管理,帮助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确保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成长快。

第二章 名额分配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天池博士计划”原则按高等院校40名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各20名分配。各领域分配名额可根据当年申报人数适当调剂。

第七条 申报“天池博士计划”人员范围为:

(一)从区外引进的博士(不含我区用人单位派出的带薪在职博士);

(二)新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新疆博士后工作站出站人员(申报前在我区没有用人单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博士签定引进工作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在疆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申报“天池博士计划”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愿为新疆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积累和发展潜力,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从事专业应为我区急需紧缺,研究方向或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

(四)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

第十条 申报条件可结合计划实施情况,逐步提高引进条件,形成竞争机制。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的通知,组织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推荐的申报人选,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申报书》。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选填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准确有效。对申报人选提出的工作设想或研究方向,可组织本单位的该领域专家进行辅导。

第十二条 审核。“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本系统知名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选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指导完善工作设想或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 批准。“天池博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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