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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开管发〔2017〕21号
开发区各局办、相关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库尔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总体方案(2014-2017)》要求:库尔勒大气联防联控区域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关停、拆除。开发区同属联防联控区域内,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关停(名单附后)。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2017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逾期未拆除的,将联合公安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对使用天然气锅炉的企业,需重新办理各项环保审批手续。
附件: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