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开管环发〔2017〕1号
各相关责任人:
现印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推广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等,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5]5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落实的通知》(新环监察[2016] 121号)和《关于印发巴州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巴环发〔2017〕1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
随机抽查工作应体现计划性和规范化,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和推广随机抽查机制,提升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三、实施方案内容
(一)建立随机抽查名录库与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库
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日常监管名录库,将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均纳入污染源监管名录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监管名录库的更新工作(由张峥同志负责)。并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建立相应污染源的一企一档(由候强强同志负责)。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监管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名录库。
建立了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把本级环境监察人员都纳入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中。
(二)随机抽查主体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抽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开发区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重点对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基础
以污染源监管名录库为基础,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认为应当列入日常监管的污染源,并逐步覆盖到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
根据本行政区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采用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等情况的污染源,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每年1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本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地州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 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地州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直至整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