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泰昌浆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6buxxg
法定代表人:冯文军
地 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21区-10丘
巴州泰昌浆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两座污泥暂存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两座污泥暂存池)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赵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 责令停止使用两座污泥暂存池;
(二)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行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04888001123)
账 号:1070004974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巴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