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9831080831/1
法定代表人:聂庭江
地 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
江苏申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经理朱玉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库开管环告字〔2017〕5号)、《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罚款壹万伍仟捌佰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中行库尔勒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04888001123)
账 号:1070004974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巴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