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有效改善和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烟花爆竹(包括鞭炮、礼花弹等,以下简称“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区域
(一)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天然气管道、停车场、窨井盖内、重要物资仓库、木材纸壳堆放处等禁火区;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纺织、油脂加工、木材加工、冷库等重点防火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水、电、气供应管网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库尔勒空气质量开发区监测站周边100米范围内(监测站位于启迪路以南,白鹭河桥以西30米);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等;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广场、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建筑物、建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台;
(九)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管道管廊、竖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三、凡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举办,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程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欢迎广大居民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96-2119127
市场监督管理局:0996-2119137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