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有哪些?
参加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慢病门诊、门诊大病、住院治疗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剧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单次最高支付限额,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按规定比例报销。普通门诊在乡镇医院就诊,单次最高支付限额35元,报销比例80%;在村卫生室就诊,单次最高支付限额25万,报销比例90%。肺结核病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设置单次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100%。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按病种限额费用标准结算,统筹支付比例为70%,重大疾病报销不设起付钱,该类病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剩余30%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给予赔付,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就诊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0元 |
90% |
10万 |
县市级定点医院 |
260元 |
80% |
州二级定点医院 |
400元 |
60% |
州三级定点医院 |
500元 |
60% |
自治区、疆外定点医院 |
600元 |
50% |
耐多药肺结核 |
在指定定点医院时,不收取起付钱 |
90% |
五、城乡居民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项目名称 |
大病保险起付钱 |
第一费用段 |
第二费用段 |
第三费用段 |
第四费用段 |
普通参保人住院 |
1.5万元 |
1.5-5万元 |
5万元-8万元 |
8万元-12万元 |
12万元以上 |
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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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65% |
75% |
8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
7500元 |
7500-5万元 |
5万元-8万元 |
8万元-12万元 |
12万元以上 |
支付比例 |
|
65%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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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六、医疗救助政策
住院救助: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顺序实现“一单式”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给予报销。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标准为30000元。
门诊救助:对于患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的社会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或门诊大病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的自付医疗费用,年度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门诊慢性病年度限额标准2000元,门诊大病限额标准5000元。
七、居民生育政策
在巴州范围内的定点医院生育不需要办理转院手续,实行包干结算,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就诊医院办理结算。顺产报销300元,刨宫产生报销1200元。孕产妇因重症并发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例予以支付。